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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瑞知识产权播报 娘娘的《芈月传》临近播出又出什么幺蛾子了?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3日 |发表:admin |标签:0

    《芈月传》电视剧未播先火,却也争议不断。原著作者蒋胜男曾在其微博中发布 “三个声明”,详细讲了她和出品方在《芈月传》小说和电视剧著作权、署名等一系列问题的纠纷。她表示,在与花儿影视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后,双方又口头变更了小说的出版时间,提前到2015年6月,届时会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而11月10日,蒋胜男公开指责,《芈月传》片方在电视剧改编合作中,只签了“编剧创作合同”而不是“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之后,《芈月传》出品方在宣传中,将署名变成了“总编剧王小平、原创编剧蒋胜男”。对此,蒋胜男认为“王小平只是提过几点意见,无权署名”。她在声明中表示,双方此前在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因商业秘密中断”的诉讼也于近期重启。
     由郑晓龙执导、孙俪等主演的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在即,却因同名小说出版引发诉讼。该剧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将《芈月传》一书作者、电视剧编剧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立刻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公开赔礼道歉。

     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就星格拉公司委托蒋女士创作电视剧《芈月传》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约定。同日,蒋女士向星格拉公司出具《授权书》。同年11月18日,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蒋女士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蒋女士同意星格拉公司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2013年6月11日,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订《<芈月传>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花儿影视公司永久、全部受让星格拉公司享有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所有著作权以及拍摄成电视剧等权利。同年6月21日,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重申星格拉公司已经将其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权利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发行小说《芈月传》(壹、贰),还出版发行了《芈月传》(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更严重影响了花儿影视公司对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给其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在全国性主流媒体显著位置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北京朝阳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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