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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街男孩广州演唱“As Long as You Love Me”需向音著协支付版权费!——音著协诉演唱会举办方再审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发表:admin |标签:0

后街男孩的歌伴随了许多人的中学时代,那时候没有《中国有嘻哈》,没有《中国新歌声》,有的是F4、蔡依林、飞儿乐队等等。那时候欧美音乐最火的就是男孩团体,而后街男孩就是他们中的佼佼者。走过街上的店铺,都在放As Long as You Love Me、Everybody、Show Me the Meaning of Being Lonely、I Want It That Way等后街男孩的代表作。


2013年6月8日晚,后街男孩在广州市海心沙亚运公园举办了“2013后街男孩20周年亚洲巡演中国首航广州演唱会”,这次演唱会却因为未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版权使用费而遭到起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5年1月1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SANDBERG,Martin Karl(别名Max Martin)、CRICHLOW Herbert St Clair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权对《As Long As You Love Me》《Show Me The Meaning Of Being Lonely》《Everybody》《I Want It That Way》等4首歌曲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

深圳聚橙公司、星海音乐厅于2013年6月8日在海心沙亚运公园举办了名为“2013后街男孩20周年亚洲巡演中国首航广州演唱会”的商业性现场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缴纳著作权表演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演出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侵犯了他人音乐作品表演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深圳聚橙公司、星海音乐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10000元(每首歌)。

深圳聚橙公司辩称: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不适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依据与瑞典表演权利协会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而瑞典表演权协会是依据入会合同获得权利,但根据瑞典表演权协会与涉案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第7节的约定,双方所约定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涉案的著作权人已经不是瑞典表演权协会的会员;

2.后街男孩演唱的涉案歌曲均是由著作权人Max Martin、VOLLE DagKrister著作并经其许可后进行演唱演出,后街男孩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无论后街男孩在哪里演唱涉案歌曲,都无需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

3.涉案歌曲由著作权人专门为后街男孩著作,专属后街男孩的作品,后街男孩也是基于著作权人的许可从1999年开始在世界各地进行巡回演出,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后街男孩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具有排他性,即演唱涉案歌曲无需另外获得许可。

越秀区法院查明:

1988年4月20日与1989年12月31日SANDBERG,Martin Karl、VOLLE,DagKrister分别与瑞典表演权利协会(STIM)签订了《入会合同》,约定授予STIM独占权利,允许STIM公开表演其音乐作品、并通过使用仪器设备对其所有音乐作品及配词进行录音或传输。STIM可以其自身名义,在瑞典国内或国外的法院或更高级别的政府机构就STIM所受让的转让权利进行交涉,此合同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到从签字年份起的第五个自然年份结束。如果各方未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一年提出异议,则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展五年

1996年11月11日,STIM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合同》,约定:STIM授权MCSC以自己的名义许可或禁止公开表演协会作品库中的作品,并给予这些表演必要的授权,采取维权措施,收取费用等。

2013年8月28日,STIM出具证明,声明截至2013年8月1日的注册信息显示,SANDBERG,MartinKarl(别名MaxMartin)、VOLLEDagKrister(别名DennizPop)为STIM成员。

深圳聚橙公司表示:根据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Max Martin和VOLLE,DagKrister STIM之间的《入会合同》,著作权人加入瑞典表演权利协会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可以再续展五年,即最长不超过十年;而著作权人与瑞典表演权利协会分别于1988年、1989年签订入会合同,即便按最长入会期限计算,瑞典表演权利协会拥有的授权也不应当超过2008年,此后瑞典表演权利协会不享有著作权和表演权,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提起诉讼。

越秀区法院认为:判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享有上述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之关键是判断两份《入会合同》的合同期限有无届满。从《入会合同》有关合同期限约定的字面含义理解,“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展五年”即自动续展五年,该表述清楚无误,并无无限期续展的含义。两位著作权人与STIM的《入会合同》均已届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判决驳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据音著协报道,其对有关会员合同续约条款的真正含义在再审程序中进行了补证,请权威机构重新翻译了瑞典协会相关会员合同的续展条款,并请我国瑞典语方面的知名专家到庭对该翻译内容进一步解释说明。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同时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全额支持音著协的赔偿诉求。

音著协表示,一次签约入会,会员合同到期自动续展是国内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国际惯例。这是因为:由于世界各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量众多,且分布在世界各地。在所授予的著作权权利种类固定且稳定(例如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的情况下,如果到期后再由双方组织签署续约合同这样的重复劳动,则无论是对于双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还是对于海量的工作量而言,完全是没有必要和难以承受的。采用一次签约入会,到期无限自动续展的方式,可以实现管理效率。这种方式并不会影响会员的缔约权利,因为会员仍可以在会员合同到期时自主选择继续履约还是终止合同。

 

整理自:音著协网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50、451、452、4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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