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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关于强化对民企民资的产权保护,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7日 |发表:admin |标签:0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22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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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张天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对民企民资的产权保护,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诚如代表所言,“政府诚信是公信力”,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主要从如下方面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法归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四大类信用信息,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公务员加强诚信建设,《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明确将政府诚信纳入文明城市测评指标,《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明确将诚实守信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三是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摸查、要求整改、实施惩戒和追责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二、加大非公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的现象。有鉴于此,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规定,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应当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应当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保护,要求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该意见规定,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有序推进专利法规与政策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下半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经深入、全面的研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与建议,2015年7月,向国务院报送《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建议将法定赔偿额从现行的1万至100万,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解决专利维权过程中存在的“赔偿低”问题,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鼓励创新的导向。此外,送审稿建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在按现行侵权赔偿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以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目前,专利法修改已被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2016年,印发了《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加强专利保护监管、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推进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优势互补、深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拓展执法交流合作、强化制度保障等30条严格专利保护的具体措施,为创新专利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力度,强化专利执法手段,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和特点,切实严格专利保护提供政策依据。

(二)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

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办案20859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20351件),同比增长42.8%;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8057件,同比增长32.1%。深入开展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在国家局统一部署下,地方积极组织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活动,大力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快速调处专利纠纷,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与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跨地区执法办案调度工作,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有效推进各地执法办案工作协同发展。

同时,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和大型展会的专利执法维权工作。2016年,印发了《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机制的通知》,指导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机制。设立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浙江)中心,建立了全国性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调机制。2016年,共办理电商案件13123起,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执法办案力度持续加大,办案效率不断提升,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同时,继续推进展会执法维权工作,选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展会,指导、支持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驻并设立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站,积极开展展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

(三)积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17年4月,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纲要确立了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建立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建立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等八大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目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

(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会同近30个部门拟于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对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惩戒范围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世界博览会标志权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备忘录》依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共计24条联合惩戒措施。

知识产权局2016年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办法研究制定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完善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实现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明确了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平台对接等项任务。

四、关于降低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

(一)我国专利维持费用标准相对较低

专利费用是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一定时间内的知识产权垄断利益而应当付出的“代价”。专利收费作为一项涉外费用,其收费标准既要考虑专利审批和保护支出成本,也要考虑与国际水平大体平衡。目前,我国专利维持费用(主要为登记费和年费)标准在世界上相对较低。以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收费为例,我国前5年维持费用远低于欧洲和美国,与韩国基本持平;20年维持费用远低于欧洲,与美国、日本和韩国基本持平。

(二)降费不符合专利制度设计的原则和基础

专利权本质上是私权。政府在专利确权和保护过程中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应当由申请人来承担,而不是由所有纳税人来负担。如果降低专利收费,政府支出成本将无法得到补偿,需用财政经费去弥补,这相当于用税收为专利权垄断提供费用,不符合专利制度设计的原则和基础。

(三)降费后国外申请人受益过大

目前,我国专利收费中国外缴费占比将近40%。降低专利收费会大幅减轻国外跨国公司的负担,降低外国专利进入我国的成本,加剧外国专利在我国的“圈地运动”,从而遏制国内创新空间;另一方面,国内申请人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仍然要缴纳高额费用,造成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不对等、不公平更加严重。

(四)费减和资助政策已大幅度降低国内申请人的负担

去年9月1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减免力度、简化了提交程序、扩大了主体范围。办法实施后,每年可减轻国内申请人负担45亿元以上。以发明专利第4—6年年费为例,收费标准为1200元/件,而符合减缴条件的申请人仅需缴纳180元。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资助政策,进一步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以北京市为例,每件发明专利可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第7、8年年费每年可资助500元,小微企业前3年年费全额资助。

(五)降费可能阻碍技术创新

一般情况下,专利能够带来正收益时,申请人会选择维持专利,否则会放弃维持专利使之成为公知技术,这是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创造又要维护公众利益理念的体现。在不考虑申请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下,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会降低专利获权成本和技术转化压力,可能导致低质量专利申请数量增加、低转化效率专利大量存续,这不但会消耗大量的审查资源,延长专利审查的正常周期,也会影响高价值专利的转化运用,最终会阻碍技术的发展革新。

(六)降费不利于落实中央巡视工作精神

2016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已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超过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之和,并成为继美国和日本后世界上第3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100万件的国家。与此同时,我国专利质量不高、市场转化率低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去年,中央巡视组在反馈意见中指出“对我国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现阶段需要实现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专利数量增长,未能根据中央要求推动专利质量提高”等问题。根据中央巡视组要求,结合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我局正抓紧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实现专利数量质量协调发展。专利质量主要取决于专利创造质量,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会导致低质量专利在受益期内非正常存续,不利于落实中央巡视工作精神。

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与各有关部门吸纳并认真研究提案建议,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专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修改进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持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提高专利侵权案件处理效率。推进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等手段提高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性和预判性,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通过良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和举措有效提高权利人对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信心,增强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障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同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对专利收费制度及其减免政策的关注和研究,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适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更好地发挥专利收费制度的经济杠杆作用,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7月12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专利管理司 62083312

来源: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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