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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发表:admin |标签:0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共十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其中9件民事案例,1件刑事案例。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

裁判要点

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捆绑交易/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搭售

裁判要点

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侵权/民间文化艺术衍生作品

裁判要点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侵权/影视作品/历史题材/实质相似

裁判要点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诚实信用/权利滥用

裁判要点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有效通知/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调查官/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查明

裁判要点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2.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59条第1款、第61条、第68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第57条第2款、第62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79条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裁判要点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相互授权许可

裁判要点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第39条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网络销售/刷信誉

裁判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

(可识别二维码下载这十个指导案例完整内容)


在3月9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郭锋副主任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工作举措。

一、集中发布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一共10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其中9件民事案例,1件刑事案例。民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反垄断领域中的捆绑交易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刑事指导性案例涉及假冒商标犯罪。

这批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研究室经过认真梳理总结,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精心挑选,按照指导性案例规范进行改编、整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批案例专业性强、类型多、领域新。除了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几大案件类型之外,还涉及互联网领域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有些指导性案例以前通过其他案例形式发布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这次严格按照指导性案例规范格式编选发布,进一步归纳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助于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

集中发布这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通过知识产权审判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力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指导性案例发布工作以来,首次以专题形式针对某一专门审判领域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有益尝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集中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断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类案同判作用的新探索。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最新进展

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民商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问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知识产权案例20个,包括19个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例,1个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例。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占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的22.99%。

指导性案例植根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生活经历、教育背景等差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指导性案例为案件裁判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和参照,统一裁判尺度,能够规范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国家法治统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助推“阳光司法”,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消除社会公众对个案裁判的怀疑和误解,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效裁判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维护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和社会各界重视,受到港澳台、国外司法界和高等院校关注和研究,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和好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与美国斯坦福大学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China GuidingCases Project,CGCP)开展交流,加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司法域外影响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编选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指导性案例编选标准主要是:

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例。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问题比较突出,从中遴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体现审判工作对于社会普遍价值的认同,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感和公信力。

二是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这类案例的裁判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有助于解决审判工作中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三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类案例能够有效指导某一类高发、频发案件的审理并在统一指导下作出相对一致的裁判。

四是新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例。这类案例可以有效解决前所未见或难度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法官妥当处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或疑难案件。

从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案例实践来看,所选案例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适用法律正确、案件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良好;二是有典型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对于中、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较好指导作用;三是要有现实的普遍指导意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期盼,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做好案例指导工作的下一步打算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主要表现在: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指导性案例人工编选流程与信息化、大数据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适用情况与解决类案同判、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要求不相适应。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采取以下切实有效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制度的认识,充分发挥和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各巡回法庭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不断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

改变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

充分利用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通过与高校法学院、三级法院联合建立指导性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研究课题,推动案例研究资源、数据与成果的开放共享,推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论创新、司法适用和宣传普及;

进一步整合、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资源,共同推进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世界一流司法案例数据库建设,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检索和援引参考;

进一步加强与境外法学界、司法界的交流合作,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通过中外司法案例比较研究,促进国际司法文化交流,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

指导性案例作为国家的司法产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界碑,是指引人们行为的航标。指导性案例是广大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有赖于全体法律人的支持和呵护,通过不断探索加以丰富和完善,也需要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山积而高,泽积而长”。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努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王闯副庭长介绍了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进展,以及这十个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也是维护激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枢纽环节。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疑难复杂案件较多,需要及时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由此决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始终站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充分依托我院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并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经过将近20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以指导性案例、年度十大案件、50件典型案例、案件年度报告为主体的、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体系。通过案例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学习,重视在类案审理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借鉴其他典型性案例,并积极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作为说理依据,从而不断提高裁判水平,维护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创新案例指导工作方式。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其设立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将该基地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案例信息智能汇集中心、指导案例发现识别中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并通过发挥其辐射和引领效应,推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完善发展。通过多年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探索,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已经形成了案例研究与运用的制度化与常态化,这种研究与工作机制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极大地提升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二、本次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总体特点

经最高人民法院第261次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和第 287次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次公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包括9个民事案例和1个刑事案例。这些案例从整体上体现出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专业领域覆盖范围较广。这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广泛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等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领域,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民事及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区域。其中,在民事案件领域,既包含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中占比较大、涉及法律规则较多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件,也包含案件总量虽然不多,但专业化程度和案件复杂程度较高的垄断及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效性和全面性。此外,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公布了一件知识产权刑事指导案例,力争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

第二,指导案例的案件来源丰富。这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强规则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件,例如: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礼来公司与华生制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评选制度遴选出来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典型案例,例如:江苏法院审理的天隆种业公司与徐农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贵州法院审理的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法院审理的嘉易烤公司与金仕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这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对于调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积极性,形成重视案例、研究案例、运用案例的良好氛围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三,指导案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规则指引作用。为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明确提出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全国各级法院努力践行上述司法政策的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涌现出一批以本次指导案例为代表的优秀裁判,形成和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了审理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和裁判方法,而且使社会公众获得了比较明确和稳定的法律预期。本次公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既包括一直以来案件数量较多且裁判标准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如指导案例81号即张晓燕与雷献和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认定标准等问题,也包括涉及利益群体较大、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的裁判规则,如指导案例79号即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所涉及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捆绑交易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立足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中指导需求较强的审判领域,积极回应类似案件中反复出现但仍存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努力探索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导向,力求通过指导案例制度,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

三、本次发布的部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介绍

第一,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垄断纠纷的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如下法律规则: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该案例还明确了在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市场份额指标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交织,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广受社会公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 “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垄断案件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作出了极为详尽和精辟的分析,对于指导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第二,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案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判决明确了在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系独立完成,具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的裁判规则。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因现行法律规则中与此有关的内容缺位,使得如何正确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一直是此案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在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给予的协调与平衡,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创新与繁荣。

第三,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商标审判领域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与价值导向作用。

第四,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本案明确了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其发出的“有效通知”的标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原则等法律规则。近年来,涉及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等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本案充分体现了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价值的维护,对于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第五,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明确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许可费的裁判规则。本案在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借鉴了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通过对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相互许可并互免许可费的裁判思路,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司法政策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规则指引作用。

本次集中发布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总结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司法统一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在司法改革深入实施、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例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司法理念、尺度和规则,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最大限度为利益攸关方提供明确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提高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新飞跃。

(整理自最高院发布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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