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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雷作品进入公版领域,但《傅雷家书》没有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发表:admin |标签:0

3月3日,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审理了“《傅雷家书》权属引纠纷出版社被诉侵权赔偿”案。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休庭。

原告傅先生、合肥某图书出版社系诉称,《傅雷家书》是傅雷暨夫人朱梅馥自1954年至1966年经历十三载写给儿子儿媳的家信,自1981年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以来,至今已三十五年。原告傅先生是傅雷相应的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家书中的傅聪的信及摘录,傅聪将其合法继承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金圣华、楼适夷将其享有的相应的著作权,均转让给原公司。

二原告发现,被告某出版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傅雷家书》,并通过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召回并销毁所印《傅雷家书》,不得再行印刷、发行;2.被告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第三版上刊登八分之一版面的道歉公告,向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4.赔偿原告合理支出36000元。

案件亮点:《傅雷家书》系知名图书,在相关市场有较大影响力,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对保护著作权权利人有较大社会意义。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涉案图书是其出版的,基本事实认可,但对于原告赔偿金额有异议,金额过高,图书销售收入达不到36万多,涉案图书已经下架,停止了侵权的行为。

二原告表示,《傅雷家书》由傅先生在79年到81年汇编成书,第一部分是傅雷与其夫人的书信,第二部分是傅聪的书信。第三部分是傅雷夫妇的外文信。金胜华翻译的部分是傅雷夫妇写给儿媳的信,傅聪的部分没有经过翻译,起源于娄适夷。朱梅馥的权利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庭审中,二原告补充提交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信的原稿的一部分,证明被告对傅雷家信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删节,侵犯了傅雷家信的完整性。原告对原稿和涉案图书进行了字数比对,涉案图书的修改删节程度严重,侵权字数排除朱梅馥作品的2万4千字,最后是22万字左右。

对于36000赔偿依据,原告是根据正版书籍的印量,最少2万册,定价36元×2万册×10%版税×5倍计算。而被告对原告所说定价36元和2万册有异议,即使印了5千册,但发行的可能只有2千册,且价格不一定是定价。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发表辩论意见称:被告涉案图书完全照抄傅先生享有傅雷家书的权利,侵权行为恶劣,原告2010年开始在中国出版媒体刊登版权声明,被告作为知名出版社,对此不予理会,属于侵权故意。被告表示,傅雷家书不属于畅销书,销售数量也不大。原告表示,原告书作为课外辅导指定图书,每年在销售排行榜都榜上有名,属于著名的畅销书。

本案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整理自北京法院直播网,不代表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傅雷家书》之所以成为品牌图书并持续畅销,与傅先生的不断修订选编内容有关,…并已约定俗成为傅先生删节选编的“家书”精选本书名,以致全部傅雷夫妇家信的合集只能以《傅雷家书全编》书名出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之规定,即使傅雷夫妇的家信进入公版,家信的删节选编他人亦无法进行;即便允许他人选编傅雷家信出版,也不可冠以《傅雷家书》书名。

…《傅雷家书》完整著作权没有进入公版,所以,他人以部分进入公版的傅雷夫妇家信选编而成的“家书”,不能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否则构成对《傅雷家书》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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