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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同花顺一审被判停止抄袭赔偿335万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发表:admin |标签:0

据澎湃新闻报道,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历时4年之久的“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万得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并赔偿万得资讯合计335万元。

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国内知名的为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双方的产品涵盖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保险、期货等多个领域,服务于国内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企业。

2012年,同花顺推出“iFinD金融数据终端”,该产品与万得的Wind功能相近,且价格相比更低廉。同年11月,万得起诉同花顺的“iFinD金融数据终端”涉嫌抄袭Wind,涵盖数据、组织结构、栏目名称、衔接方式,指标、函数、文字释义、参数界面与操作方式等众多内容,侵犯了万德公司的著作权。

2016年9月5日,该案进入一审,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万得提出向同花顺索赔经济损失5亿元、赔偿为举证不正当行为、侵权行为支出的240万元等诉求。法院休庭合议后,万得又将赔偿金额从5亿减少为2亿,之所以变更,是因为万得将侵权的举证时间一直延续到2016年,休庭经过商议,重新将侵权时间变为在原先确定的2012年。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同花顺牺牲原告万得资讯诚实经营努力为代价,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特征,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同花顺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资讯金融数据终端”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同花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花顺赔偿万得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5万元。 

这不是两家公司第一次对簿公堂,此前,万德公司曾及其同花顺公司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相关案号:(2015)浙杭知初字第535号,(2015)浙知终字第268号)

万德公司认为,同花顺公司在苹果App Store中将其商标及字号“万得”设置为“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在苹果App Store搜索栏中输入“万得”,iPhone App、iPad App第一个搜索结果为“万得股票”、第二个为“同花顺”。万得公司认为同花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键词并非直接体现在公众面前,“万得”的搜索并未直接指向“同花顺”软件,而直接指向“万得股票”,且由于两者标识截然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两家公司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万得”与“同花顺”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花顺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万得”系万得公司的商标及字号,且同花顺公司的商标、应用名称、公司名称均与“万得”无涉,但仍将“万得”设置为“同花顺”软件的关键词,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万得”搜索结果的同一页面上展示“同花顺”软件,攫取了万得公司的部分合法商业利益,同花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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