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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普法”有了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发表:admin |标签:0

近年来,随着中外商务层面交流日益频密,中企越来越多地走出去,不少跨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在加速涌现。而迈克尔·乔丹跟中国“乔丹”品牌的激烈“拉锯”,也因前者在体育上的世界影响力,还有涉及品牌跟人们生活消费贴近,广受关注。

也因如此,这起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志性案件,自涌入司法管道后,其走向就被很多人认为具有风向标意义。

据报道,乔丹商标案也是花了4年,才证明了“Jordan=乔丹”。在此期间,迈克尔·乔丹方面曾接连败诉,但他一路上告,此次打的其实是“民告官”官司,乔丹体育是作为法律中的“第三人”出现。

而中国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以忠于法律的姿态,实现了保护合法权益上的超国别。其案情“逆转”,也契合很多人的认知:现实中,有些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品牌,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消费联想,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及产品与名人之间关联性的混淆误认。我国《商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以往商标纠纷中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没那么明晰。

如今最高法的“一锤定音”,不仅具有个案价值,虑及其巨大社会影响,终审判决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有以案普法价值。

“乔丹之争”在法律层面的尘埃落定,虽然可能让一个民族企业失去部分商标,但收获的,或许是国内外企业看到其范本意义后在知识产权层面的获得感。它昭示出了中国司法体系对无形智力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

事实上,加入WTO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眼下很多NPE机构(非专利实施主体)都将诉讼战场选在中国,也是因中国国内知识产权和专利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增强。

这对很多企业、个人是种提醒:在法治社会,假他人声誉及明星形象获得利益的侵权意图不可取,有时候傍名人固然能享受到品牌价值溢出,可其衍生代价也很重。尽管在知识产权的大蛋糕上,经营20余年的中国“乔丹”,亦有法定归己的“一块”——“QIAODAN”“qiaodan”仍受保护,可败诉影响是明显的。这也算殷鉴在前。

对民众而言,这次绝大多数网友的反应都是,与盲目的民族保护观点“决裂”,认为就应该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去裁断是非,为中国法治市场的营造提供条件。这也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

希望接下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更全备,巩固该案留下的法治实践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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