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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 几大热点抢先看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8日 |发表:admin |标签:0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共同回答与《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

审批权限下放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阎晓宏表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

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王瑞贺表示,下一步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建立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规范市场秩序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推动电影公益服务

《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统筹保障农村地区观众观看电影的需求。同时规定,由教育和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此外,鼓励电影放映者采取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政府可以发放奖励性补贴。

明确电影从业主体的法律责任

《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电影院的电影放映质量保证责任、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并禁止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主体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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