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李中雁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
李中雁是个个体户,为牟取利益,在未经过海飞丝洗发水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资金伙同他人分别在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等地筹建假冒海飞丝洗发水成品加工厂、制瓶厂和洗发水储存仓库,生产假冒海飞丝洗发水,并以每瓶200ml、4元1瓶的价格出售。2015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柳州市某物流公司扣押疑似假冒海飞丝洗发水11万余瓶。经鉴定,这些洗发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海飞丝洗发水的产品,李中雁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金额为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