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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6日 |发表:admin |标签:0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苏稻公司诉称,其是糕点类食品之中华老字号“稻香村”的传承人和所有人,目前在国际商品分类表第30大类3006项糕点类食品上,持有以“稻香村”为显著性标识的商标包括1983年国家商标局批准的第184905号“稻香村及图”注册商标及1989年批准的第352997号“稻香村及图”注册商标。


第184905号商标

第352997号商标
原告苏稻公司认为,“稻香村及图”注册商标和“稻香村”字号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北稻公司多次多方宣称其从未在糕点类食品上接受或执行过苏稻公司之前身或关联企业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稻香村及图”商标许可,但其又在糕点类食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显著性区别部分完全相同的“稻香村”三个字作为糕点类食品和服务的商标,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有违诚信公平原则,涉嫌严重的合同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销售糕点类食品的直营店、加盟店和网店的牌匾、店招等宣传标识中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样,损害了原告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权和企业字号权,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为此,原告苏稻公司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停止在糕点食品经营服务中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所有销售糕点的直营店、加盟店和网店的牌匾、店招等宣传标识中使用“稻香村”字样;在糕点类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中规范使用“三禾北京稻香村”及“北京稻香村”的商标或商业标识,不得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样;在《北京晚报》、《新京报》和新浪、网易、搜狐、腾讯四大互联网门户网站及被告官方网站上刊载声明,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苏稻 v. 北稻系列案件时间轴


2006年7月18日,苏稻申请注册第5485873号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北稻以其享有商标权的第1011610号商标为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稻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以“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均维持商评委决定。2014年12月19日,最高院再审驳回苏稻请求,苏稻申请商标不予注册。

2016年4月,北稻称苏稻仍大量侵权,北稻已向苏稻发起4起诉讼,除了索赔近4000万元外,还要求苏稻所有门店牌匾前必须加上“苏州”二字。

4月20日,苏稻作出回应,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并宣布将对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近日,苏稻起诉北稻侵害第184905号“稻香村及图”注册商标及第352997号“稻香村及图”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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