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31533836
024-31533835

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引商标纷争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发表:admin |标签:0
“苹果醋究竟是饮料还是调味品?”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天”)认为,七名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海天”商标的苹果醋,侵害了其商标权。但被告则辩称苹果醋是饮料,与佛山海天生产的调味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日前,佛山海天将七名被告告上法庭,索赔520万。近日,佛山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有定论。

起诉:多个“海天”商标侵权
记者了解到,佛山海天所拥有的含“海天”字样及图形的“第1121295号”商标以及“第3448510号”商标均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并经常搭配使用,构成海天品牌中最主要的注册商标。而此次佛山海天同时起诉了包括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认为其多年来生产和销售使用“海天”商标字眼的苹果醋产品,存在侵犯佛山海天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佛山海天认为,七被告在产品和产品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提高其品牌知名度,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此外,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含“海天”字样的“第3347978号”商标早已被撤销。但多年来被告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所以佛山海天将7家涉嫌侵权企业告上法庭,请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用原告“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争议: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上周,该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双方就案件焦点展开辩论。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以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因此双方产品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也不在同一区域,不会对消费者构成混淆,并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
对此,佛山海天则认为,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其次,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相关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行“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佛山海天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产品在超市的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网站文章由网络收集,旨在与您分享知识产权知识,无任何商业用途,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谢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