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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传真】华盛顿红人的最后一搏:禁止注册冒犯性商标违宪?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发表:admin |标签:0

简而言之,这是一个前商标权人抓住一根救命稻草,想要做最后一搏的故事。

美国橄榄球联盟球队——华盛顿红人队(Redskins)算得上是联盟的元老了,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就曾多次在联邦比赛中获得冠军。对于法律人来说,该球队的名字更是如雷贯耳,但并不是因为球队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而是因为其颇具争议的队名。

据球队经理介绍,Redskins队名以及标志于1967年获得商标注册,至今已经使用了80多年了。然而,自2009年以来,一直有美国原住民(印第安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诉,希望撤销该球队的商标注册。[1]原因是认为,Redskins是对印第安人的别称,注册为商标作商业使用冒犯了印第安人的情感。

(图1为红人队的注册商标,文字及图)

2014年6月18日,美国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终于决定撤销Redskins商标,认为其属于《兰哈姆法案》第2(a)条规定的“贬低(disparage)人、机构、信仰或国家的标志”。该商标的撤销虽然并不代表华盛顿红人队必须更改其队名,但不再拥有联邦注册商标则意味着该商标只能受到州法律或者普通法的保护,保护水平大大降低。经过多次上诉,地区法院以及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均维持了商审委的决定。可以说Redskins的商标之争至此已经告一段落,华盛顿红人队也不得不含泪认命。

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么?当然没有!2015年12月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华盛顿)对另一个案件的判决使得华盛顿红人队重新燃起了希望。在该案中,一个由亚裔美国人组成的乐队希望以其乐队名称“SLANTS”获取联邦商标注册。但该申请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所驳回,原因是“SLANTS”一词会对亚洲人造成冒犯。但经过上诉,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却认为,即使该乐队的名称可能构成对亚裔美国人的冒犯,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应该保护这些音乐人的言论自由,以及其他商标权人的言论自由,《兰哈姆法案》第2(a)条违宪。[2]该判决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美国政府甚至要求最高法院重审该案,推翻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


(图2为由亚裔美国人组成的“SLANTS”乐队)

2016年4月25日,华盛顿红人队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认为不应该在Redskins案审结之后再考虑《兰哈姆法案》第2(a)条违宪的问题,如果最高法院要重审“SLANTS”案,那也应该一同重审Redskins案,“作为重要且必不可少的补充”。申诉状指出,一同重审Redskins案能促使法官考虑《兰哈姆法案》在很多情况下与宪法相违背的问题,解决所存在的其他争议。此外,申诉状中强调,“SLANTS”案只涉及一个新商标的注册,而Redskins案却有关一个已经获得注册好几十年的商标被撤销的问题。在商标续展的制度框架之下,需要考虑的是,专利商标局的决定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政府在商标注册和撤销之间存在长时间延迟,是否违反程序正当原则。[3]


(图3为美国原住民对华盛顿红人的队名表示抗议)

笔者认为,华盛顿红人队这次恐怕又要失望了。即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根据法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正如一个人挥动拳头的权利止于另一个人的鼻尖。如果出于言论自由的考虑允许将贬低一个群体的词语用于商标中并获得注册,那么势必伤害到一群人的情感和利益,这是有违公序良俗的。Redskins案与“SLANTS”案有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前者将印第安人的别称作为队名,而可以肯定的是该队并非由印第安人所组成,印第安人群体会感觉受到了冒犯;而后者则是一个由亚裔美国人组成的乐队以“SLANTS”这个带有暗示意义的词语来描述自己,属于自嘲,这对相应群体的冒犯明显较前者要小的多。正如人们可能会对自己的家庭诸多抱怨,却绝不允许外人置喙分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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